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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师范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江西省中等师资进修学校,1956年改建为南昌师范专科学校,1958年在南昌师范专科学校的基础上成立江西教育学院,1969年又与江西师范学院、江西大学文科合并为井冈山大学,1979年江西教育学院复办,2013年经教育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江西教育学院基础上建立南昌师范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南昌师范学院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法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名称为:南昌师范学院,中文简称为南昌师院;英文全称:Nancha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NCNU;学校中文域名为:http://www.南昌师范学院.cn,网址为:http://www.ncnu.edu.cn。

  第五条学校设有昌北、青山湖两个校区,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香路889号。

  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第六条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立足江西,面向基层,发挥学校教师教育的传统优势,坚持教师教育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相贯通,着力打造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及其他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全省基础教育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示范性培训基地,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研究基地,努力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的应用型普通本科师范院校。

  第八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学校举办者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名称变更以及终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举办者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招收学生,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授予学生学位,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制定和实施绩效工资方案;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

  (十一)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民事活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接受举办者的领导、监督和检查,服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考核;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依法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三条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控制在合理的规模,并根据江西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及学校办学资源状况,适时调整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学校以教育学、文学、理学为主干学科,艺术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江西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学科布局,建立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学科体系。

  第十五条学校构建以师范类为主体,师范类与非师范类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体系。优先建设与基础教育相关的师范类专业,并根据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校办学条件,相应建设非师范类专业。

  第十六条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要办学形式,创造条件开设研究生教育。设立教育培训学院,开展中小学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培训;设立成人教育学院,开展成人学历教育;积极创造条件举办研究生教育。努力使各类教育形式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人、规模与形式。

  第十七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制一般为本科四年、专科三年;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学校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创造条件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九条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须经过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条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重视科研平台和实习基地建设,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学生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求。

  第四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二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他在校进修、培训的学员参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及就业指导服务;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学科、院(系)选修课程;

  (三)学生有获得在国内外进一步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或补偿等各种资助;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及公益活动,引导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勤俭节约、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第二十七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以及其他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生代表做成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机构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履行。

  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学生中依法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学校校友包括: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位证书或学业证书的人员;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员;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和社会的合作。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以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发展,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规范校友和社会等的捐赠,对为学校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和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敬业,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离退休人员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学校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义务。

  第六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党委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昌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系。主要通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施管理行为。

  第四十一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决定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决定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党员校领导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党委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充分酝酿。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需经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党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南昌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节 校长

  第四十五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制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制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制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六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领导出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七条学校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推进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三条 学院(系、部)

  第四十八条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院(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院(系、部)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实际制定院(系、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院(系、部)年度招生计划;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院(系、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院(系、部)的议事制度是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本院(系、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系、部)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院(系、部)党政领导共同协商确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第五十条院(系、部)党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并监督主任履行其职责。

  院长(系、部主任)是院(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对院(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定期向校长和本院(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院长(系、部主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决定,校长任命。

  第四节 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定人才培育规划,审议教育教学方案及发展政策,确定学生培养方案,审议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

  (六)学生学位的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

  (七)联络、协调相关及相近学科、专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八)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学术组织审议、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五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

  第五十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对学校教学改革、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事项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审议、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学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六条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院(系、部)依照学校规定,设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保障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

  学校合法合规组织收入,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励基金。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接受捐赠,募集资金。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接受登记管理机构的检查和审计。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预决算的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教育经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上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六十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改变学校资产的所有权。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一条学校合理定位校区功能,科学规划、建设、管理校园,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倡导校园文明,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环境。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二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胸徽。

  徽志呈圆形(见附件一),主色调为蓝色,上端由南昌的首写字母N、C组成极具动感的火焰形态,同时N、C之间的空白部分又形成一个N,即英文Normal的首写字母,标志下端飘逸的书本形态构成一个U字,既代表教育又表示大学。标志下方的U 空白部分与上方的火焰共同构成一只燃烧的蜡烛。1952,寓意学校创始年份。

  胸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学校中文校名的长方形佩章。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标有学校徽志的加中文校名的蓝色旗帜。校旗规格为: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南昌师范学院校歌》。

  第六十五条学校校训是:厚德修身,博学育人。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六十八条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其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

  (二)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

  (三)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四)受理违反本章程的相关举报和投诉;

  (五)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

  第六十九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由校长办公会提出修订、废止建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废止程序。章程修订、废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学校变更、终止的;

  (五)其它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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