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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4个内设机构:

  机构一(一)办公室(财务处、保密处)。

  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机要保密、政务督办、档案管理、信访接待、政务信息、对外宣传、安全保卫等机关行政事务;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指导委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和软课题研究;组织或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普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小城镇改革发展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河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省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预测;研究总量平衡,提出经济调节的目标及相应政策措施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速度效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实施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负责本系统信息网络规划、建设与管理,推进信息应用。

  (五)经济运行调节局(河北省电力办公室)。

  监测全省总体经济运行态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煤、电、油、气及交通运输调度工作,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预案,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整动用省级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建议;负责全省电力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负责电力年度供需平衡、资源配置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牵头研究和指导扩权县改革,指导省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机构二(七)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办法草案;研究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编制年度省级政府投资、省属单位自筹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省级重点项目资本金配置计划;指导管理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参与管理与投资建设有关的标准定额。

  (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综合分析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利用外资项目的谋划和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规定权限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承办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九)地区经济处。

  组织拟订跨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订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负责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安排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十)农村经济处。

  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气象、农业科技、生态建设、以工代赈等方面建设项目的管理;提出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国家资金相关项目及投资计划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京津风沙源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基础产业处。

  统筹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能源和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十二)产业协调处(河北省行业协会指导办公室)。

  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地方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工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谋划提出主导产业重大结构调整项目、重大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配合国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组织监督执行;组织研究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行业协会规范发展。

  机构三(十三)服务业处。

  综合分析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全省服务业的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编制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现代物流和市场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服务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提出相关的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等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综合分析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能源资源节约、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和城镇污水治理、城镇垃圾处理等项目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和节能监察工作。

  (十六)社会发展处。

  综合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全省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新闻出版等发展政策;编制下达全省人口、高等院校招生等年度计划;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承担省深化医疗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提出相关的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参与高等院校新建、变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十八)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拟订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研究提出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等重要商品的省级储备,拟订相关物流发展规划;安排流通业和流通基础设施项目,提出相关的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

  (十九)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运行形势;参与研究提出我省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按分工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工作;牵头推进全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发展及政策的制定。

  机构四(二十)口岸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管理和协调全省口岸工作;负责全省口岸开放关闭、机构设立、编制调整、专项资金的审查报批及口岸查验设施规划、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口岸通关中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对口岸现场检查检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开辟国际航线、客货源及开拓口岸腹地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口岸系统共建文明口岸工作。

  (二十一)招标投标管理处(河北省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全省评标专家进行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承担省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人事培训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十三)河北省铁路建设办公室。

  统筹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规划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和改革建议;组织编制铁路发展专项规划和城际轨道交通规划,审批(核准)、审查上报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重大项目;提出省级财政安排铁路投资意见,制订铁路投资筹资方案等。

  (二十四)河北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

  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经济技术交流,促进区域经济技术合作;组织、指导与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口支援和参与西部开发工作;会同统计部门统计、分析全省经济技术合作情况;负责与省外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负责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的审核、使用和监督工作;负责外省(市、区)驻河北商会和驻外省(市、区)河北商会的沟通联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稽察特派员受省政府委派,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依法对国务院授权本省负责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出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跟踪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受理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信访工作;承办省政府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河北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谋划、实施事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编制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调度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参与并协调、督导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概算调整、竣工验收工作;承办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情况,及时对省相关核准目录进行修订调减,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国家及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上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以及需报省政府审批、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设区市政府或县(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按属地原则备案。

  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安排下达并加强监督检查;省补助市、县的同类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外,由设区市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的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合作。

  4、将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全省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全省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省政府清理整顿五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省医药储备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省盐务管理局。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已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

  (二)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调节。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投资宏观管理;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协调;加强口岸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省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区域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的措施;牵头推进全省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受省政府委托对相关投融资机构进行宏观指导。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省级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国家和省拨款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省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建设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区域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九)承担省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省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冶金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口岸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全省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省校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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