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能转变
1.取消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2.取消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3.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4.取消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
5.取消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6.取消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7.取消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8.取消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9.取消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10.取消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11.取消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12.取消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13.取消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14.取消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15.取消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16.取消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审核。
17.取消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设立备案。
18.取消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能源领域技术研发资金、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
19.取消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
20.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21.取消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
22.取消注册企业培训师资格认证。
23.取消中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
24.取消火力发电可靠性金牌机组和供电可靠性金牌企业表彰。
25.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
26.取消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
27.取消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28.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
29.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
30.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31.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32.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33.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34.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初审。
35.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预审。
36.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棉、粮)进口关税配额初审。
37.取消煤炭建设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38.取消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审批。
39.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下放的职责1.将非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2.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3.将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4.将国、省干线、高速公路、跨市的公路项目之外的公路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5.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国省干线上的特大桥、互通立交、公铁立交、隧道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6.将千吨级以下(不含)通航建筑物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7.将日调水50万吨(不含)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核准(跨市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8.将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项目审批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9.将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备项目审批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10.将城市供气、供热管网等城建项目审批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11.将水工结构万吨(不含)级以下泊位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12.将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项目审批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13.将企业投资省规划内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14.将非省财力投资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污水项目审批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15.将外商直接投资、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16.将外商直接投资、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的1-3亿美元鼓励类项目核准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17.将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下放至市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8.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备案下放至市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19.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放射性废弃物处理项目的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
20.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输油、输气管道局部安全改造项目的核准下放至市级能源行政主管部门。
21.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及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核准下放至市级能源行政主管部门。
22.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整合的职责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等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增加的职责1.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核准。
2.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至500万吨煤炭、铁矿石、原油专用泊位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6.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8.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9.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10.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11.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12.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13.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14.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15.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加强的职责1.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对已列入省级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省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对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提高效率。
(3)根据国家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及时修订调整我省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明确范围、程序、标准和时限,做好与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的衔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依法及时公开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2.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全省发展战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1)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省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全省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制定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3.强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生态补偿机制和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等职责。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跨市的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衔接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省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
(二)起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统筹协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综合协调全省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
(四)负责监测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全省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五)负责汇总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六)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
(七)承担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推进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一二三次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全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九)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组织拟订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及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老工业基地振兴、沿海经济带开发、沈阳经济区发展和突破辽西北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全省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十)研究分析国内外和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省级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省粮食、棉花、食糖和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
(十一)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二)负责提出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十三)推进全省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省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四)研究全省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编制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