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牧区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牧区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省级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拟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拟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提出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建议,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督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
(八)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及勤工俭学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和稳定工作。
(十)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教育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及外国教育专家等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
(十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归口管理国外、海外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教育专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等工作。起草教育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和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参与拟订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审核意见,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厅所属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承担高等学校的安全监督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管理工作。
(三)财务处。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政策,承担统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有关工作,监督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负责教育系统项目及外资捐赠项目管理工作,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等对我省教育贷款的立项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
(四)基础教育处。
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义务教育办学标准,拟订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审定基础教育全省课程教科书,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指导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中小学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承担师德建设工作。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承担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拟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教学基本要求,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承担成人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观指导工作。[10]
(六)高等教育处(学生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学校基本建设和改革工作,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拟订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承担各类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和学历证书的认定工作。承担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高校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指导高校两课建设工作,负责高校的稳定工作,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负责高校的舆论宣传及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民族教育处。
指导、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教材建设工作;负责协调普通学校举办民族班和高校民族预科班工作;指导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对口支援工作。
(八)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大中小学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协调大中小学生参加有关体育竞赛、学生军训和艺术交流活动。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承担出国留学及来青留学人员工作;承担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及管理工作;承担中外合作办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国外友好组织、个人来青办学事宜和对外汉语教学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承担教育涉外监管的有关工作;承担全省教育系统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师范教育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规划、指导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拟订教师教育培养标准和各级师范学校培养目标、规格;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承担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承担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和教育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校长的培训工作。办理协管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事宜;负责高校正处级干部任免的有关审核备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高校的纪检、统战和群团工作;承办高校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团代表人选推荐的有关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