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入原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三)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全省经济运行调节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省内民航机场的规划、建设、净空协调管理以及新开通航线协调联系的职责。
(五)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具体包括: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六)将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创新和规划编制,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和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稀土行业发展工作。
(七)将价格和收费管理相关职责划给省物价局。
(八)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政务公开,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主要职责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省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全省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及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全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铁路、民航机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执行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在我省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相关工作。
(十二)起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草案、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