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领导、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研究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收集、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敌社情和社会治安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提供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建设,按管辖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侦查工作;组织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的政治案件、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和跨县、市的重大案件;指挥处置危害社会安定的骚乱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协调处置重大治安抢险事件。
(五)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文化娱乐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依法管理非军系统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依法管理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以及来访的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组织、指挥全区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九)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侦破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十)依法管理国籍、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禁毒、缉毒工作;指导并直接参与重大毒品案件的侦破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承办收容教养审批工作;管理强制戒毒所。
(十三)指导、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公安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等公安科学技术工作。
(十五)依法监督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七)组织、管理、分配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
(十八)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对干部实施监督;查处或督办重大违纪案件。
(十九)组织指挥武警、消防部队执行公安任务。
(二十)指导市内林业、交通公安业务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政府禁毒委员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市国家安全工作。
(二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