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2018年11月,天津市机构改革中将天津市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机构职能(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政策、规章和法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最本市社团组织和受民政部委托代管的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区县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区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拥军优属、抚恤优待、革命烈士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亡褒扬工作:指导军供站管理与发展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二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及其待安置期间生活待遇落实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宫、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由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六)组织、协调本市救灾工作;负责核查灾情;做好国家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管理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工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指导社会救济工作和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九)拟定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
(十)研究拟定本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主作;负责本市区县界线勘定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划有关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指导监督行政区划地名工作。
(十一)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牵头全市老龄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拟定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福利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市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市委、市政府规定,领导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党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