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负责,实行省长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1949年8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在保定市成立,1954年9月改称河北省人民委员会,1968年1月迁址石家庄市,1968年2月成立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取代了河北省人民委员会的职权,1975年宪法修改后正式具有省人民政府地位,1979年恢复改为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由24个组成部门、1个直属特设机构、11个直属机构(副厅级1个)、7个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8个直属事业单位、5个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和1个派出机构组成。
河北省人民政府机关驻地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13号。
历史沿革1949年1月31日,平津战役取得胜利,河北省全境解放。为了统一领导,
适应大规模生产建设和支援全国解放战争的需要,1949年7月12日,中共河北省委在保定正式组成,林铁为书记;8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在保定市宣告成立,杨秀峰任省政府主席,组织机构有民政厅、工业厅、法院、省银行、交通局、税务局、合作社等16个。全省辖4个市、10个专区,共132个县和相当于县的10个镇,拥有2978万人口。
1954年9月20全国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9月2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成立。
1968年2月3日成立了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替代了原来的河北省人民委员会。197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即七五宪法,将革命委员会的性质规定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七八宪法,将革命委员会的性质规定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据此,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致函国务院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文电。
(二)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服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六)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重大灾情与事故。
(七)组织起草省政府领导重要讲话及其他重要文稿。
(八)负责省政府值班,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各地区向省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九)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研,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十一)负责信息收集、选择、提供、反馈工作和全省政府信息系统及机关办公自动化指导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业务网和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省政府办公厅行政事务工作和接待工作,为省政府领导服务。
(十三)负责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省政府办公厅管理、挂靠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