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overnment)(简称澳门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正式成立,取代了澳门政权移交前葡萄牙殖民地时期的澳葡政府。
中葡联合声明中葡两国在1987 年4月13日正式签署《中葡联合声明》
澳门特别行政 区政府总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成立基础是于1987 年4月13日签订的《中葡联合声明》,分别由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与葡萄牙总理阿尼巴尔·卡瓦科·席尔瓦在北京所签署。其后,中葡两国政府 就在澳门政权移交期前的过渡期中,就澳门过渡期间之问题进行了磋商。
澳门基本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1]。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于同 年10月25日开始在北京 召开第一次的全体会议,当中通过起草工作的大体规划和步骤,并决定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终于在1993年3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成立及管治奠下了坚实基础。在筹组澳 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方面,一切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之规定产 生。
筹备委员会1998年5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由。其负责范围亦包 括筹组由200位有代表性的澳门人士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再利用协商与提名选举方式产生第一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交中央政府任 命。在1999年5月15日举行的澳门特区首任行政长官竞选中,何厚铧以近82%的支持率在两名候选人中胜出。澳门立法会的组成,则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的有关规定,由澳葡政府最后一届立法会的成员,并符合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如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符 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若有议员缺额,才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 员会决定补充。至于司法机关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负责筹组。
澳政权移交澳门政权移交后的一刻澳门政权移交的交接仪式于12月20日凌晨时分举行,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仪式为结束。12月19-20日,澳门文化中心公园 交接仪式场馆的2,500位中外来宾,共同见证着葡萄牙国旗及澳门市政厅旗(当时对外代表澳门的旗帜)于子夜前缓缓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澳门特别行 政区区旗于零时零分零秒徐徐上升,政权移交顺利完成。午夜一时半在澳门综艺馆,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仪式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监誓下进行,首任澳门特别 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与新政府成员一同宣誓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同日早上十时,澳门综艺馆举行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庆 典;下午四时则举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酒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正式成立,从此结束了葡萄牙殖民地时期澳葡政府的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