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民政局是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崇明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沪编〔2009〕34号)和《崇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设立崇明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崇明县民政局挂崇明县社会团体管理局牌子。
职责调整(一)增加本县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的有关管理职责。
(二)增加指导、促进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发展职责。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研究起草本县民政工作的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县社会救助工作。负责本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研究分析居民经济状况;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行社会救助一口上下管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三)负责本县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代表县政府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救灾款物。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初审、报批和褒扬;负责国家机关因公伤亡人员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申报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指导基层政权建设。负
责调查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状况,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化村(居)委政务公开、民主管理,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选举工作。
(七)指导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实施社区建设工作,建立社区服务网络和社区服务设施;指导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社区志愿者注册,促进城乡社区服务统筹发展。
(八)负责本县社会福利工作。发展养老机构和其他老年福利事业,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九)负责对本县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对社会福利企业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保护和扶持政策。
(十)负责本县老龄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事业发展。
(十一)负责婚姻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管理婚姻介绍服务机构;负责收养登记、管理。
(十二)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倡导健康、文明的殡葬习俗。
(十三)负责本县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工作实务活动。
(十四)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年检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检查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主管福利彩票发行和社会慈善募捐工作。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指导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引导、扶持和规范慈善组织的发展。
(十六)主管本县行政区划工作。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乡镇和村(居)委界线核定,维护管理沪苏行政的界桩界线;办理本县村(居)委会设立、撤销的报批手续。
(十七)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